問
目前,特定金額的業績、從業人員以及非政府部門頒發的獎項、證書等均不能作為綜合評分的內容,特別是隨著政府簡政放權之后,政府部門已經很少頒發獎項、證書,個人的相關證書也日漸減少。在政府采購項目中,哪些內容可以作為綜合評分的因素?
答
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規定,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貨物服務的質量相關,包括投標報價、技術或者服務水平、履約能力、售后服務等。一般來講,綜合評分的因素包括價格因素、技術因素、服務因素、商務因素等方面。具體細項因素可以根據項目特點設置。實踐中,只要政府采購法律法規、政策文件等沒有明文禁止的、與采購項目需求相關有利于實現預算績效目標和 “物有所值” 采購目標的條件都可以作為評審因素。
來源:中國政府采購雜志